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武安城区范围内
武政告﹝﹞14号
为全面加强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区居民自建房秩序,推动城市建设上档升级,促进文明城市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建设实际,现就严格规范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房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区范围是指:东二环、南二环、西二环、北二环之间形成的闭合区域。其中,上团城乡下团城村、高村;西土山乡东湖村、西湖村、东土山村、西土山东街、西土山西街、西土山北街、东寨子村、西寨子村、骈山村、儒山村;大同镇兰村、儒教村;午汲镇行考村、沿平村、温村等十七个村,暂不适用本通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城区范围内居民原则上不得进行自建房屋,但为妥善解决居民改善住房需求,规范居民自建房秩序,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可按本通告规定进行建设。
三、居民自建房是指居民个人在自己原有合法用地上,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的行为。
四、城区范围内不再新批划宅基地,村民住房可通过旧村改造或购买商品房解决。
五、居民自建房手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向村(街)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武安市城区居民建房申请表》和《武安市城区居民建房审核表》,经公示并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后,由村(街)民委员会出具初审意见。
(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设计要点,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筑图纸,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图纸和是否符合设计要点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批准通过后,申请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备案,方可开工建设。
(三)申请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建房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对违反批准内容建设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四)居民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联合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意见,申请人报乡镇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凭验收意见向相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市政服务。
六、居民对原有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居民自建房必须按照城市规划退出道路红线、绿线等规划控制范围。
(二)居民自建房要符合全市制定的相应模式、标准、高度、外形和颜色等基本要求,原则上可建设三层及以下、主体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檐口至院面的高度),建筑进深控制在院落长度65%以内,建筑屋顶可按技术规范建设坡屋顶,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地界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益人利益。
(三)在城市“五线”规划控制范围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城中村等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内,居民住房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经鉴定为危房、确需改建的,改建建筑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四)城市“五线”包括:
1、道路红线: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路幅的边界控制线。
2、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3、城市紫线: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4、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5、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七、建立日常网格化监管体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开展日常监管,将城区范围划分网格,明确专人,实行不间断全覆盖巡查,发现违法占地、违法自建房的立即制止。对不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限期两日内整改到位。
八、实行联合巡查监管体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城区范围内巡查监管,实行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监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抽调专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统一组织调配,结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发现无合法批准手续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不服从制止的,以及不按批准内容建设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九、对巡查发现的无批准手续建设或不按批准手续建设且拒不整改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当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市政服务。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的巡查监管,及时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各村(街)民委员会负责加强本村(街)居民建房管理,制止违法自建房行为。对乡村干部私自批准、支持、纵容、庇护、放任居民违法自建房的,村(街)干部违法自建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自建房巡查、监管、制止、拆除工作中,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人,由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居民违法自建房行为,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接受举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举报。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武安市人民政府
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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