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行违法遭外汇局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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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汇冀邯检罚字〔〕第3号)显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银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邯郸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4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邯郸银行于年7月10日正式开业。截至年末,邯郸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东山冶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31%;第二大股东为邯郸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54%;第三大股东为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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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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