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马文杰违法违纪犯

关于武安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文杰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实名控告书   控告人:侯永书,男,汉族,年2月15日生,河北省武安市西土山乡富润庄村,身份证号:13048110。   控告人:王学通,男,汉族,年4月16日生,河北省武安市西土山乡富润庄村,身份证号:13048110。   被控告人:马文杰,男,汉族,年9月27日生,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中共党员,现任武安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王淑芳,女,汉族,年3月11日生,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系马文杰外甥女。   控告请求   1请求管理机关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被控告人党纪开除处理以及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2将马文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马文杰刑事责任。   3依法追缴马文杰侵占控告人的万元款项。   事实及理由   一、被控告人马文杰生活作风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事实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马文杰系多年朋友关系,马文杰经常邀请控告人去有夫之妇薛清分处喝茶,对其与薛清分的情人关系非常了解。马文杰不仅拥有武安市向阳花园单元楼、北京房产各一处;还以情人薛清分名义购买了科苑小区9号楼3单元室、邯郸市丛台区春厂小区2号楼2单元室及武安市桥西路邮局对面商业局单元楼各一处;并经常为情人薛清分更换高档汽车。二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被控告人马文杰利用手中权力为薛清分安排了武安市宗教局科长职位。《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薛清分居住的武安市科苑小区群众对二人的不正当关系都很清楚,群众因此对党员及国家干部的印象极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已经严重违反了党纪,破坏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薛清分更于年7月8日生下私生子武宝岐。   被控告人马文杰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正常收入绝对不能拥有如此不相称的财产,其中的获得必定有违纪违法的钱权交易,望领导机关能够彻查。   二、被控告人马文杰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   被控告人马文杰作为中共党员,现任武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年5月初被控告人找到控告人侯永书说:我与明芳铁厂老板关系密切,现铁厂急需大量资金,你想办法筹集壹仟万元资金让我借给明芳铁厂,到时看我面子月息3分,你拿月息2.5分,我得月息0.5分。当时我认为明芳铁厂作为当地知名企业,资金大效益好,且被控告人马文杰作为中共党员,又是武安市公安局副局长,作为党和政府的干部很有权威,基于对国家干部的信任,控告人侯永书、王学通经过多方筹措,终于筹集到资金壹仟万元交给被控告人马文杰。控告人希望明芳铁厂能够分别给两控告人出具借条,却遭到被控告人马文杰的阻止,他说以往他借给明芳铁厂的钱都是挂在王淑芳(被控告人)的名下打借条,否则就会乱套。基于对被控告人马文杰身份的信任,被控告人王淑芳给控告人二人分别出具了伍佰万元的借条。   但实情根本不是这样,被控告人马文杰虚构明芳铁厂需要资金的事实,在控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借给李延平名下的银信集团使用以获得超高利息,两被控告人并在当时就拿走回扣壹佰伍拾万元。此过程使两被控告人非法获得回扣及利息高达数百万。两控告人得知实情后多次向被控告人马文杰索要本金及利息均遭到拒绝。   上述事实并不是控告人凭空虚构的,而是有真实证据加以证明的。控告人手中有有王淑芳出具的借条和年6月10日上午10点马文杰与侯永书在武安市武安宾馆门前侯永书车内的对话录音,都证实了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录音中马文杰也亲口承认从控告人手中拿走了壹仟万元的事实。更有公安局工作人员丁宁、牛建华、李甫通过银行给控告人侯永书、王学通的转账记录。   被控告人马文杰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并且性质十分恶劣,在群众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控告人所筹措的壹仟万元资金不仅有自身打拼所积攒下的全部积蓄,更多则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来,涉及的群众人数众多,此问题一旦不能妥善解决极易变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在党中央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查下,在当地群众对于国家干部如此信任下,被控告人马文杰作为国家干部、共产党员,不仅公然违纪违法,还毫无悔改之心,给人民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破坏国家干部形象,是对国法和党纪的公然践踏。   控告人依旧愿意相信党和政府,相信领导机关能够依据党纪国法惩处党内腐坏分子,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控告人追回巨额损失,还人民以公道。   另外,由于马文杰多年从事公安机关工作,在武安乃至邯郸地区盘根错节好多年,因此无奈我们只能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恳请各级机关回避由邯郸地区管理本案,异地查处或者由河北省级机关查处马文杰违法违纪犯罪行为,跪求解决!   此致   控告人:侯永书   王学通   年3月25日

来源: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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