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交警违规执法遭质疑
年10月16日上午9点35分左右。本人驾驶冀D白色桑塔纳轿车停在武安市供销大厦东米,吉庆书店西10米远的便道上,本人知道停在这里不妥,是错误的行为,附近实在没有车位,但心想2分钟就很快出来,也并不影响交通,给孩子去吉庆书店买教辅。2分钟过后,我从书店买出来,我见两位女“交警”正在给我车拍照,我便大声喊道:“别拍,我马上走。我不该在这停车“。她们不听,继续忙着。我补充道:”我学过交通法律法规,车主在现场,口头警告,马上开走就行。也请你们出示执法证件。
“拿相机的女“交警”说:“以前执法,就是按你说的警告就行,现在不行了,我们交警队刚换了“头儿”,三天后去交警队交罚款”“再大的头儿,也要依照法律。”我大声说。我再三让她们出示执法证件,说出自己的警号,她俩断然拒绝,一个劲的摆手“不要拍我不要拍我。’心虚的仓惶而走,她俩自始至终并没有说一句让我抓紧开走车的话。她们只是忙着开罚单,和照相,罚款是第一要务!创收是头等大事。并且还一直在笑(第四张图可证明)。旁边一位环卫工大姐目睹了一切,跟一位路人气愤的说:”这伙人真没有人性。人家认了错,也在现场,太野蛮了!
“我一直理解广大交警为武安的交通秩序所做的努力,并且支持交警的一些工作,比如查酒驾等等,但是这次不一样。如果我没在现场,罚我活该。我需要申诉的是:你们第一,没有出示执法证,没有证明自己的身份,你们的身份就值得怀疑!第二,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93条有关内容。你们再大的”头儿”权力再大,也大不过法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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